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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學務處
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落實通報規定
一、依據本局110年1月22日本市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局109年2月15日高市教特字第10930753000號函(諒達),學校教職員工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三、為加強所屬人員通報意識,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通報義務不以被害人是否申請調查為前提,即使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通報或要求不得通報,仍應通報。
(二)通報義務不以經上級長官或主管同意為前提。
(三)通報義務不以被害人是否當場表達不舒服感受為前提,即使詢問被害人表示並無不舒服感受時,仍應通報。(請注意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合意猥褻或性交行為情形屬於性侵害事件,刑法第227條參照。)
(四)通報義務不以全部內容均屬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性質為必要,即使僅部分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即應通報。(如複合性事件,即使事件內涵包含管教衝突、偏差行為、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等,即應將完整事實進行校安通報。)
(五)是否屬於或包含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性質有疑義時,仍應於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24小時內通報,即不需等待釐清事實,亦不以訪談被害人、行為人後,主觀判斷是否為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始通報,以免延誤。
四、請學校遇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進行通報及處理,並加強所屬教職員工校園性別事件之敏感度,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二、本局109年2月15日高市教特字第10930753000號函(諒達),學校教職員工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三、為加強所屬人員通報意識,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通報義務不以被害人是否申請調查為前提,即使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通報或要求不得通報,仍應通報。
(二)通報義務不以經上級長官或主管同意為前提。
(三)通報義務不以被害人是否當場表達不舒服感受為前提,即使詢問被害人表示並無不舒服感受時,仍應通報。(請注意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合意猥褻或性交行為情形屬於性侵害事件,刑法第227條參照。)
(四)通報義務不以全部內容均屬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性質為必要,即使僅部分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即應通報。(如複合性事件,即使事件內涵包含管教衝突、偏差行為、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等,即應將完整事實進行校安通報。)
(五)是否屬於或包含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性質有疑義時,仍應於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24小時內通報,即不需等待釐清事實,亦不以訪談被害人、行為人後,主觀判斷是否為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始通報,以免延誤。
四、請學校遇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進行通報及處理,並加強所屬教職員工校園性別事件之敏感度,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