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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學務處
本市各級學校應落實正向管教相關規定,恪遵「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政策,提供友善教育環境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教師法」第32條明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二、教育部已於109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針對第15點(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2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規範進行修正。請貴校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所屬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公布於學校網站周知。適時提醒教師於輔導管教時參酌該注意事項之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避免教師發生違法情事。
三、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該辦法)」亦於109年6月28日公布,該辦法已明定接獲疑似體罰案件時釐明妥處之相關程序,包含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其成員組成及後續調查流程等,爰請學校爾後遇有類此案件時務必循法定程序辦理,確保行政程序完備。
四、邇來本市仍時有接獲教師不當管教、違法處罰甚至體罰學生之憾事發生,請貴校持續透過校內相關會議、研習或座談會等場合加強宣導前揭法規,提升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綜上,校園零體罰政策業已推行多年,本局將持續督導學校依法落實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亦請學校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二、教育部已於109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針對第15點(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2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規範進行修正。請貴校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所屬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公布於學校網站周知。適時提醒教師於輔導管教時參酌該注意事項之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避免教師發生違法情事。
三、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該辦法)」亦於109年6月28日公布,該辦法已明定接獲疑似體罰案件時釐明妥處之相關程序,包含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其成員組成及後續調查流程等,爰請學校爾後遇有類此案件時務必循法定程序辦理,確保行政程序完備。
四、邇來本市仍時有接獲教師不當管教、違法處罰甚至體罰學生之憾事發生,請貴校持續透過校內相關會議、研習或座談會等場合加強宣導前揭法規,提升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綜上,校園零體罰政策業已推行多年,本局將持續督導學校依法落實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亦請學校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