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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學務處
「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0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66628號函暨國教署109年12月28日召開之「109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教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二、下列事項請各校積極配合辦理: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應編列足夠之經費預算,並專款專用,不宜由各處室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每學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適時納入學生意見,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且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三)請各校參酌國教署100年度所訂「高級中等學校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委員會運作模式參考範例」(附件1),將「安排行為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列於性平會課程教學之分組工作項下,分工權責訂於教務處,以落實學校性平會組織運作與分工。
(四)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域科目課程綱要附錄二:議題適切融入領域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包含三個學習目標和九個學習主題,爰請學校各處室應進行橫向聯繫,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讓學生擁有正確的性別平等教育觀念,以實踐尊重及自我保護之目標。
1、國民中小學階段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資源可參考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CIRN)(網址:https://cirn.moe.edu.tw/Facet/Home/index.aspx?HtmlName=Home&ToUrl=)。
2、高中階段(含完全中學)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資源可參考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gender.nhes.edu.tw/)。
(五)學校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積極保護當事人隱私並避免遭受二次傷害,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第16條兒童隱私的保護兒童有權在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方面受到保護,免受誹謗或中傷)等規定辦理。面對新聞媒體詢問可參酌衛生福利部106年11月30日衛部護字第1061461269號函頒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保護性案件新聞回應指引」妥適回應(附件2)。
(六)請加強宣導於使用網路時,如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或網路匿名毀謗、網路謠言中傷之資訊,可透過由跨部門機構成立之網路不當內容申訴系統(iWIN),網頁訊息網址:https://i.win.org.tw/iWIN/,立即進行線上舉報,提升網路不當言論與內容下架之時效性,杜絕網路霸凌及預防更多不幸事件之發生。
(七)為維持性平業務辦理之穩定性,學校性平業務承辦人員不宜由代理教師擔任。
三、請各校落實辦理上開事項,各校性平委員會應確實推動行政組織與運作、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處理之性別平等教育四大面向,深化全體教職員工生之校園性別平等意識,以建構和諧關懷、安全尊重的友善校園環境。
二、下列事項請各校積極配合辦理: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應編列足夠之經費預算,並專款專用,不宜由各處室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每學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適時納入學生意見,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且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三)請各校參酌國教署100年度所訂「高級中等學校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委員會運作模式參考範例」(附件1),將「安排行為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列於性平會課程教學之分組工作項下,分工權責訂於教務處,以落實學校性平會組織運作與分工。
(四)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域科目課程綱要附錄二:議題適切融入領域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包含三個學習目標和九個學習主題,爰請學校各處室應進行橫向聯繫,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讓學生擁有正確的性別平等教育觀念,以實踐尊重及自我保護之目標。
1、國民中小學階段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資源可參考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CIRN)(網址:https://cirn.moe.edu.tw/Facet/Home/index.aspx?HtmlName=Home&ToUrl=)。
2、高中階段(含完全中學)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資源可參考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gender.nhes.edu.tw/)。
(五)學校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積極保護當事人隱私並避免遭受二次傷害,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第16條兒童隱私的保護兒童有權在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方面受到保護,免受誹謗或中傷)等規定辦理。面對新聞媒體詢問可參酌衛生福利部106年11月30日衛部護字第1061461269號函頒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保護性案件新聞回應指引」妥適回應(附件2)。
(六)請加強宣導於使用網路時,如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或網路匿名毀謗、網路謠言中傷之資訊,可透過由跨部門機構成立之網路不當內容申訴系統(iWIN),網頁訊息網址:https://i.win.org.tw/iWIN/,立即進行線上舉報,提升網路不當言論與內容下架之時效性,杜絕網路霸凌及預防更多不幸事件之發生。
(七)為維持性平業務辦理之穩定性,學校性平業務承辦人員不宜由代理教師擔任。
三、請各校落實辦理上開事項,各校性平委員會應確實推動行政組織與運作、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處理之性別平等教育四大面向,深化全體教職員工生之校園性別平等意識,以建構和諧關懷、安全尊重的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