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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學務處
110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6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001469號函辦理。
二、110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09年3月起至110年2月底。
(五)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七)中央機關及其二級機關,評選事蹟如為法定業務執掌範圍,以不提報為原則。
三、表揚方式:由本年度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牌(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四、本室預劃於2月5日前辦理初評,初評獲選學校或個人將代表本局至教育部參加初選。
五、有意願參選者(各人及學校)請於1月15日先行與本室承辦人聯繫並將薦報名冊電子檔以EMAIL寄送本室承辦人(hsh660720@gmail.com)。
六、相關受評資料(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2月1日(星期一)前送本室辦理初評(免備文),逾期不受理。
二、110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09年3月起至110年2月底。
(五)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七)中央機關及其二級機關,評選事蹟如為法定業務執掌範圍,以不提報為原則。
三、表揚方式:由本年度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牌(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四、本室預劃於2月5日前辦理初評,初評獲選學校或個人將代表本局至教育部參加初選。
五、有意願參選者(各人及學校)請於1月15日先行與本室承辦人聯繫並將薦報名冊電子檔以EMAIL寄送本室承辦人(hsh660720@gmail.com)。
六、相關受評資料(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2月1日(星期一)前送本室辦理初評(免備文),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