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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9 輔導處
106學年度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
ㄧ、申請資格:
(ㄧ)身心障礙學生當學年度任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所需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定證明、106學年度上(或下)學期學業證明。
(二)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當學年度因特殊表現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所需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定證明、該生於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期間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詳見附件)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等。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7/31止,向輔導處特教組陳憶萱組長申請。
三、申請方式:填寫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表及依申請類別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ㄧ)身心障礙學生當學年度任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所需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定證明、106學年度上(或下)學期學業證明。
(二)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當學年度因特殊表現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所需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定證明、該生於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期間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詳見附件)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等。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7/31止,向輔導處特教組陳憶萱組長申請。
三、申請方式:填寫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表及依申請類別備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