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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教務處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五點附圖公告案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 行為第五點附圖修正總說明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於一百零六年 一月二十三日訂定,歷經二次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考量臺灣港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經營管理需要,依據該公司所提送資料辦理第一 次(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告,將商港區域內未經商港經營事業 機構同意使用遙控無人機之相關行為者,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推動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業務,為利該局 於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系統上建置圖資,港務公司重新檢視各港區遙控 無人機管制現況並修正範圍,另再將圖說上之座標轉換為民航局圖庫中 之 座 標 系 統 , 爰 辦 理 本 次 修 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