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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學務處
有關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之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跨校事件)通報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35683號函辦理。
二、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本局前於106年8月2日高市教特字第10634919800號函、104年4月1日高市教特字第10432007500號函轉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辦理,合先敘明。
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四、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二、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本局前於106年8月2日高市教特字第10634919800號函、104年4月1日高市教特字第10432007500號函轉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辦理,合先敘明。
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四、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