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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學務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列特定人員獎勵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3月18日「行政院『反毒專案會議』院長指示事項後續辦理方向及重點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營造健康、清新、友善之無毒溫馨校園,鼓勵各校落實提列特定人員,即時覺察藥物濫用學生有效發揮預警及關懷輔導機制,並積極預防毒品入侵校園,國教署擬針對落實推動是項工作有功人員核予獎勵。
三、旨揭原則自108學年度開始實施,請各校依照獎勵基準及作業期程據以辦理,原則重點如後:
(一)獎勵對象:
1、校長。
2、實際參與提報且經核定為特定人員之教職員工 。
(二)獎勵原則:當學年度(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度7月31日止)提列特定人員之平均數,依本局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人數比率,績效最佳之國中小及高中職學校列入獎勵(國中小一同評比、高中職各別評比),獎勵對象及內容如後:
1、校長及文職人員:採績效前5名之國中小及高中職學校,依權責優予獎勵。
2、軍職人員:採績效前5名之高中職學校,第1名最高核予獎點2點,第2至5名分別核予獎點1點。
(三)敘獎權責:
1、校長: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由本局函報國教署優予獎勵;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則由本局依權責優予獎勵。
2、文職人員:由各校依權責優予獎勵。
3、軍職人員:由本局於8月31日前提交獎勵名冊報署核予獎勵。
四、本獎勵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教署來函補充說明之。
二、為營造健康、清新、友善之無毒溫馨校園,鼓勵各校落實提列特定人員,即時覺察藥物濫用學生有效發揮預警及關懷輔導機制,並積極預防毒品入侵校園,國教署擬針對落實推動是項工作有功人員核予獎勵。
三、旨揭原則自108學年度開始實施,請各校依照獎勵基準及作業期程據以辦理,原則重點如後:
(一)獎勵對象:
1、校長。
2、實際參與提報且經核定為特定人員之教職員工 。
(二)獎勵原則:當學年度(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度7月31日止)提列特定人員之平均數,依本局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人數比率,績效最佳之國中小及高中職學校列入獎勵(國中小一同評比、高中職各別評比),獎勵對象及內容如後:
1、校長及文職人員:採績效前5名之國中小及高中職學校,依權責優予獎勵。
2、軍職人員:採績效前5名之高中職學校,第1名最高核予獎點2點,第2至5名分別核予獎點1點。
(三)敘獎權責:
1、校長: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由本局函報國教署優予獎勵;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則由本局依權責優予獎勵。
2、文職人員:由各校依權責優予獎勵。
3、軍職人員:由本局於8月31日前提交獎勵名冊報署核予獎勵。
四、本獎勵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教署來函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