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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學務處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下稱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下稱性別事件)相關處理程序及適用法規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1966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及107年7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85885A號函示,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及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認定該等學生間發生之校園性別事件時,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事件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歸屬學生學籍之學校,先予敘明。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輔導、協助實驗教育辦理者,執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性別事件之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性別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輔導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通報作業。
(二)另依教育部108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適用範圍業納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爰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三)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針對協助通報性別事件訂定保護措施,並協助團體、機構實驗者,依性別事件之性質及法規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四)上開保護措施除得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24條之規定辦理外,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之輔導處遇措施,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諮商輔導中心進行輔導及諮商。
四、另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爰倘機構實驗教育者涉及性別事件致影響學生權益者,應依本條例第23條:「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之規定辦理。
五、為確保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發生性別事件之權益保障,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將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發生性別事件之相關因應作為、措施及協助事項等納入,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查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及107年7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85885A號函示,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及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認定該等學生間發生之校園性別事件時,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事件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歸屬學生學籍之學校,先予敘明。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輔導、協助實驗教育辦理者,執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性別事件之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性別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輔導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通報作業。
(二)另依教育部108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適用範圍業納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爰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三)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針對協助通報性別事件訂定保護措施,並協助團體、機構實驗者,依性別事件之性質及法規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四)上開保護措施除得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24條之規定辦理外,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之輔導處遇措施,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諮商輔導中心進行輔導及諮商。
四、另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爰倘機構實驗教育者涉及性別事件致影響學生權益者,應依本條例第23條:「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之規定辦理。
五、為確保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發生性別事件之權益保障,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將非學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發生性別事件之相關因應作為、措施及協助事項等納入,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