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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學務處
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6331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2月23日召開「108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教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二、重申性平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性平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性平法第14條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性平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爰請學校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保障懷孕、分娩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學生之權益事項」納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請假規定),採取彈性措施,落實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並避免學生(包括男學生)因懷孕、分娩及撫育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校園。
(四)性平法第1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五)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爰請加強宣導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 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六)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爰請學校有關公文應以密件公文進行傳遞,且以相關代號為之,例如甲女、乙生等代號或警察單位所編號碼表示。
三、請各校加強宣導上開法令規定,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二、重申性平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性平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性平法第14條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性平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爰請學校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保障懷孕、分娩及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學生之權益事項」納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請假規定),採取彈性措施,落實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並避免學生(包括男學生)因懷孕、分娩及撫育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校園。
(四)性平法第1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五)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爰請加強宣導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 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六)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爰請學校有關公文應以密件公文進行傳遞,且以相關代號為之,例如甲女、乙生等代號或警察單位所編號碼表示。
三、請各校加強宣導上開法令規定,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