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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學務處
「各級學校推動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計畫」終止案
一、本案緣由依據94年4月26日市政會議指示辦理,於95年7月13日頒訂「各級學校推動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計畫」(以下稱本計畫),案內訂定服務原則及獎勵方案等12項具體作法。
二、本計畫為推動志工服務所訂志工,顯與「志願服務法」內所訂志工不符,另教育部訂頒「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獎勵資格,與本計畫獎勵資格亦不相同,且同學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內之服務學習活動產生時數,亦應利用青年發展署網頁完成登記,不得納入志願服務採計。
三、鑒於本計畫有適法性疑慮,且教育部推動之12年國民基本教育服務學習計畫,已能有效取代本計畫,鼓勵學生在服務中學習,培養反思及問題解決之能力,故依108年11月1日核定,終止本計畫。
二、本計畫為推動志工服務所訂志工,顯與「志願服務法」內所訂志工不符,另教育部訂頒「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獎勵資格,與本計畫獎勵資格亦不相同,且同學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內之服務學習活動產生時數,亦應利用青年發展署網頁完成登記,不得納入志願服務採計。
三、鑒於本計畫有適法性疑慮,且教育部推動之12年國民基本教育服務學習計畫,已能有效取代本計畫,鼓勵學生在服務中學習,培養反思及問題解決之能力,故依108年11月1日核定,終止本計畫。